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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获通过

  时间:2022-04-07 13:21   浏览:0

3 月 28 日,《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将于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条例》是全国首部将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一并纳入立法调整范围的绿色建筑法规,并首次以立法形式规定了建筑领域碳排放控制目标和重点碳排放建筑名录。

新建建筑不低于绿色建筑标准一星级

为促进建筑绿色升级,突出以标准化引领规范化,推动绿色建筑工作质量全面提升,《条例》坚持标准先行,将推荐性的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要求写入法规,赋予其强制约束力,推动绿色建筑标准实施。

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将绿色建筑分为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等四个等级,《条例》在《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的基础上提出了更高要求,规定本市新建建筑的建设和运行应当符合不低于绿色建筑标准一星级的要求;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建设和运行应当符合不低于绿色建筑标准二星级的要求;鼓励既有建筑实施绿色化改造,达到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一星级。

《条例》还规定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绿色建筑地方技术规范和标准。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制定和实施更为严格的企业标准,推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成技术标准。

严控能耗限额力促节能减排

《条例》明确了绿色建筑运行要求,包括运行管理制度完备,屋顶、外墙、外门窗等建筑围护结构完好,遮阳、通风、空调、照明、水、电气、计量等设备系统运行正常,节能、节水指标以及环境指标达标等内容,废气、污水、固体废弃物、辐射及其他有害物质排放和处置符合相关规定等六项要求,规范绿色建筑运行维护管养。

《条例》还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时,应当在房屋销售合同中载明和在销售现场明示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性能指标,并在房屋交付或移交使用时向购房人提供验房指南,配合购房人做好验房工作。房屋运行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和违约责任。

此外,《条例》规定了严于国家标准的新建公共建筑能耗指标。对既有公共建筑用能指标超标的,要求开展能源审计,采取措施降低能耗;连续两年建筑用能指标超过建筑能耗标准约束值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实施强制性节能改造。此外,还确立了阶梯电价机制,要求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民用建筑用电定额标准,对超限额用电的,实行阶梯价格,倒逼节能减排。

公积金购买绿色建筑贷款额度可上浮

《条例》规定,建设、改造、购买、运行绿色建筑和符合实施绿色建筑发展要求的,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制定和实施激励政策。

因采取隔热保温、遮阳、隔声降噪、可再生能源利用等绿色建筑发展相关技术措施而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采用装配式等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方式的绿色建筑,其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最大不得超过建筑单体地上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三;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高于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一星级的绿色建筑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可以按照不超过地方规定的比例上浮;采用最高等级标准建设的绿色建筑项目,可以在各类建筑工程奖项的评审中优先推荐。

 (来源:深圳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