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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管理纳入《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新修改内容

  时间:2025-03-26 14:33   浏览:0

近期,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的修订,修改内容如下:

1. 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建筑领域碳排放统计核算、产品碳标识认证、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和制度,健全碳排放交易工作机制,推动实现建筑领域碳达峰和碳中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建筑领域碳排放控制目标。”

2. 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应当采用二星级以上的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其他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当采用高于基本级的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

3. 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应当符合绿色建筑等级标准,并编制包含建筑节能、碳排放分析报告等内容的绿色建筑专篇。”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加黑内容为修改新增内容)

《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全国首部绿色建筑地方性法规,《条例》分别在2018年、2021年进行过2次局部修订。

《条例》的实施,将全省绿色建筑发展纳入法治化轨道,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从2015年的31%提升至目前的100%,实现了“全面普绿”。截至2024年末,已累计建成绿色建筑15.3亿平方米,规模长期位居全国前列。在《条例》及相关政策文件的指引下,全省累计设立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等各类示范项目1200余个、城乡建设“双碳”先导区和绿色城区82个,示范总面积约2.2亿平方米。不少项目示范成效显著,累计获得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39项(其中一等奖5项)、中国人居环境奖3项。

来源: 绿色城乡建设